『壹』 鍋爐水處理需要什麼證件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鍋爐作業
一級鍋爐水質處理或二級鍋爐水質處理
操作證就可以了。
『貳』 現在的鍋爐水處理證和以前的一樣嗎
不一樣的,例如八十年中期是紅色塑料套殼,九十年代是藍色塑料套殼,現在是默綠色本殼...。
『叄』 鍋爐水處理都有什麼證
你好,有一、二級鍋爐水質處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種類 鍋爐作業
作業項目
一級鍋爐水質處理 項目代號 G4
二級鍋爐水質處理 項目代號 G5
『肆』 鍋爐水處理步驟
把問題講清楚,如果你講的是鍋爐水處理設備(鈉離子交換器)的操作步驟(程序),先要說明是固定床順流、還是逆流再生或者是浮動床再生工作程序設備?你不說清楚,別人怎麼給你正確答案。以多路閥控制逆流再生工藝為例,其工作程序是:運行(軟化)-進鹽(再生)-反洗(置換)-正洗...。一傑水質
『伍』 "鍋爐水處理是指分析人員還是操作人員"
鍋爐水處理工作人員的說法,具體說應該是鍋爐水處理操作人員,他既要操作鍋爐水處理設備,又要對水處理設備出水和鍋爐體內水質進行相關指標的水質分析工作的操作,同時有條件的單位也要進行水質分析各化學試劑的配製工作…一傑水質
『陸』 鍋爐水處理工是特殊工種嗎
鍋爐水處理工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但不屬於特殊工種。
是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並不一定是特殊工種,兩者請不要混淆了。
特殊工種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企業的特殊工種是根據1993年前本行業主管部門報請勞動部門審批的有關文件執行的,文件批復裡面有特殊工種的名錄,名錄里有的工種,就是特殊工種,名錄裡面沒有的,就不是特殊工種,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的勞資部門都掌握著這樣的文件,並且各個行業之間,特殊工種是不可以參照執行的,只能按照本行業的執行。
『柒』 鍋爐水處理的幾種方法
≤2噸/小時,設計工作壓力1.0Mpa蒸汽鍋爐,其鍋爐的給水硬度≤4mmol/L,可以採用鍋內加葯水處理方式(鍋內熱軟化處理),鍋內加葯最好採用一傑提供的HAlll型鹼性防垢劑產品。如≥2噸/小時,必須釆用鍋外化學處理。注:不管採用何種鍋爐水處理方式,要求必須監控好鍋水濃度變化,並配合鍋爐的排污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一傑水質
『捌』 鍋爐的水處理系統與PCW系統水處理有什麼不同 如果可以的話請分別列出他們處理的是什麼物質
處理系統 去除不了一些礦物質和有機物
鍋爐的水只能出去少量的陽離子比如鈣 鎂 等離子
PCW 能夠出去大部分金屬陽離子和陰離子
『玖』 鍋爐證和鍋爐水處理證是同一種證嗎
這是兩個崗位的操作證,鍋爐操作鍋爐的操作證,鍋爐水處理是操作水處理設備及水質分析化驗的操作證,兩個崗位不能其中一個證來代替操作,必須持兩證操作證…。一傑水質
『拾』 鍋爐水處理工算不算特殊工種
鍋爐水處理工算特殊工種,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這樣的工種屬於特殊工種。
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並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一個正式的概念,只是約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標准或法規對它沒有正式的定義。
特殊工種,不同於特種作業。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殊工種范圍如下: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岩機司機,鑿岩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