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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沙洋縣化工水處理設備價格

發布時間:2021-05-16 04:24:40

① 荊楚理工沙洋校區是什麼學校

說的是二本
但是奉勸你別來這學校,你在網上多看下別人讀過這學校的怎麼評論所謂的 荊楚理工學院的。我也是這學校的學生深受其害。這學校現在欠了6億多的外債,還錢都還不起,別指望他來建設什麼硬體設施軟體設施了。
再者這學校就那麼幾個本科專業,並且一點特色也沒有,還敢稱理工學院,假惺惺的。
學習也是要靠氛圍的。這學校百分之七十的學生是專科生,並且大多都是剛剛踩在四批一或者四批二的線上,沒得書讀但是又要上大學的人,沒有競爭沒有懸念。以前別人說這個學校是只要參加過高考的人都能讀的大學。學生們大多數沒有理想沒有鬥志怕吃苦養老混畢業證,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麼,要干什麼,一點學術氛圍也沒有。
說說寢室條件吧,就是主校區有那麼幾棟樓像個寢室是5人間的,收費1200一年,但是只有學機械和化工的本科生才能住那裡,其他本科專業的都在醫學院校區。你可能不知道什麼是醫學院校區吧,跟你說說,醫學院校區就是以前是荊門衛校,後來被荊楚理工學院原荊門職業技術學院買了下來了,大小就跟一個普通高中差不多,以前就只有醫學專業的在裡面,現在成了荊楚理工學院後,很多其他專業的學生也搬到裡面,你想學校就那麼大,但是人越來越多你說那是什麼環境,人滿為患吧,反正一點大學氣息也沒有就像讀中專的。醫學院裡面的寢室也有五人間但是差得不得了還收1200一年,只能勉強住人。也有 8人間的,但是條件就跟民工住的差不多。
總之我想說這個學校是很不入流的學校,說的不好聽就是害人的學校,我在這里奉勸各位參加高考的學弟學妹,不要來這各學校讀書。考了300多分的武漢那麼多高職學校可以讀,考了400多分的想學醫但是分數不高的鄖陽醫學院 湖北民族學院 湖北中醫葯高等專科學校 長江大學都可以報,千萬別來這個學校自毀前程。

② 湖北沙洋縣農村醫療保險

一、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適用范圍: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住院治療,可獲得住院期間包括葯費、床位費、手術費、處置費、輸液費、輸氧費、常規影像檢查(A超、B超、心電圖、X線)以及常規化驗(血、尿、糞便)費用的補償。
二、報銷比例:
住院醫療費補償設立起付線和封頂線。起付線標准為鎮衛生院50元,本縣內縣級醫院200元,縣外醫院500元;封頂線為20000元,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為每人在1年內累計支付的住院費總額不超過20000元。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次住院屬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部分的醫療費用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醫療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補償:
(一)在鎮衛生院及其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在5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報銷。
(二)在本縣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在2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40%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50%比例報銷;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報銷。
(三)在本縣以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在5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比例報銷;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報銷。
住院醫療費超過補償封頂線的部分,由縣合管辦在年終統一審核後從合作醫療大病補助金中適當予以二次補助。
三、報銷流程:
醫療終結時憑病歷文書、醫療費用結賬單和《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到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科申請報銷,經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科審核後,服務醫療機構即時予以補償。
四、咨詢電話:
先問村委會幹部,鄉鎮合作醫療辦,縣合管辦。具體業務在鄉鎮合作醫療辦。

五、全文參考:

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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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鄂發[2005]5號),根據《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方案》(鄂政辦發[2003]72號),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保大病為主,農民自願參加的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目的是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水平,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第四條 具有本縣戶籍的常住農業戶口的農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農民必須以戶為單位,實行一戶一證制。
第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縣辦、縣鎮共管」體制。以縣為單位管理住院醫療基金和健康體檢基金,以鎮為單位管理門診醫療基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縣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簡稱縣合管會),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縣衛生局為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
縣、鎮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合管辦),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管理和日常工作。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科(簡稱合管科),接受縣合管辦的領導和管理。各行政村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
各鎮政府和村委會負責協助做好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宣傳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合管辦屬全民事業單位,核定工作崗位5個,辦公地點設在縣衛生局。鎮合管辦為縣合管辦委託經辦機構,每鎮定崗2名,辦公地點設在鎮衛生院,實行管辦分離,垂直管理。縣、鎮合管辦工作人員從全縣財政供養人員和衛生系統財政差額供養人員中公開招聘、擇優錄取,鎮合管辦工作人員實行異地委派。縣級醫療機構合管科人員實行聘任制。縣合管辦工作人員和鎮合管辦專職人員的工資及其工作經費由縣政府統一列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鎮合管辦及村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
縣合管辦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三)協助有關部門籌集、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方案,制定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方案。
(五)監督縣內醫療費用的核銷工作,負責對縣外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核銷。
(六)製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卡、證、表、冊。
(七)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提供咨詢服務。
(八)負責對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九)建立健全本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及時收集、整理、分析、評價、上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確認,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進行監管。對所有定點醫療機構上報的相關門診、住院資料進行審核。
(十一)定期向縣合管會報告工作,落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鎮合管辦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籌集、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填寫、發放和管理合作醫療證。
(四)負責門診醫療費用的審核與報銷工作,對住院醫療報銷憑據進行初審,並按規定核銷。
(五)與農戶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議,建立健康檔案,為農民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咨詢服務。
(六)報告、公布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
(七)對村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八)落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村管理小組主要職責:
(一)開展宣傳工作,協助收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監督村衛生機構服務行為和村民的就醫行為。
(三)對本地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情況進行公示。
(四)協助組織農民參加體檢和建立健康檔案。
第九條 縣衛生、財政、審計、監察、公安、民政、農業、發展和改革、葯監、廣電、物價、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扶貧辦、信用聯社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十條 縣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衛生服務進行監督。監督委員會由縣人大、政協、紀委、監察、審計、物價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其中,農民代表比例不低於20%。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由農民個人自願繳納、地方財政補助、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三部分構成。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繳納15元。
(二)地方財政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數每人每年補助15元,其中省級財政補助10元、縣級財政補助5元。
(三)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數每人每年補助20元。
第十二條 農村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戶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納部分由民政部門從救助資金中解決。農村五保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個人繳納部分從稅費改革後財政對五保戶每人年平800元的轉移支付資金中解決。
第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扶持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合管辦統一接收。
第十四條 農民個人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鎮財政所負責收取,並及時轉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底為個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截止時間,可以提前繳納,但不得逾期補交,也不得要求返還已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縣合管辦要會同鎮合管辦以戶為單位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農戶建立門診家庭賬戶,填發《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第十六條 農民為抵禦疾病風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義務。
第四章 醫療費用補助
第十七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可獲得10元的門診醫療費補償,補償金記入門診家庭賬戶。
第十八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住院治療,可獲得住院期間包括葯費、床位費、手術費、處置費、輸液費、輸氧費、常規影像檢查(A超、B超、心電圖、X線)以及常規化驗(血、尿、糞便)費用的補償。住院醫療費補償設立起付線和封頂線。起付線標准為鎮衛生院50元,本縣內縣級醫院200元,縣外醫院500元;封頂線為20000元,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為每人在1年內累計支付的住院費總額不超過20000元。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次住院屬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下的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部分的醫療費用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醫療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補償:
(一)在鎮衛生院及其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在5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報銷。
(二)在本縣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在2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40%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50%比例報銷;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報銷。
(三)在本縣以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住院費在5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比例報銷;5001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比例報銷;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報銷。
住院醫療費超過補償封頂線的部分,由縣合管辦在年終統一審核後從合作醫療大病補助金中適當予以二次補助。
縣合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對報銷比例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孕婦屬計劃內生育的,住院分娩費用每人定額補助80元,有產科並發症的納入住院補償范圍。
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辦法:
(一)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是在定點的村衛生室、鎮衛生院就診的,就診者持《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直接獲得補償;在本縣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就診者持醫療費用發票回村衛生室報銷。每戶年報(核)銷門診醫療費用不得超過家庭賬戶余額,年末有結余的可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但不得抵繳下年度個人應繳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部分,也不得退返現金。
(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先交後補的方法,就醫者在醫療終結時憑病歷文書、醫療費用結賬單和《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到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科申請報銷,經鎮合管辦或縣級醫療機構合管科審核後,服務醫療機構即時予以補償。
(三)在縣外打工、暫住、探親時因病需住院時,原則上回本縣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因搶救情況在異地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就醫者憑就診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復印件、復式處方、醫葯費用清單、正規收據到縣合管辦審核後,縣合管辦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各段報銷比例基礎,下調10%後予以補償。
(四)經縣合管辦批准轉到縣外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就醫者憑就診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復印件、復式處方、醫葯費用清單、正規收據和《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縣合管辦審核後,縣合管辦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直接予以補償。
(五)住院治療期間除常規影像檢查(A超、B超、心電圖、X線)費用、常規化驗(血、尿、糞便)費用以外,因病情需要進行其它檢查、檢驗時,實行報批制度。所發生的費用在200元以下(含200元),按住院補償比例補償;超過200元,按200元納入住院補償范圍。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的一切住院費用由接診醫療機構填寫清單,並由就醫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確認。凡未經就醫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的醫療費用,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
(一)斗毆致傷、酗酒、服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葯費用。
(二)經鑒定屬醫療事故或已經產生醫療事故爭議尚未經過鑒定的。
(三)工傷、被雇傭工傷、職業病、性傳播疾病、計劃生育及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無有效轉診、轉院手續或未經批准在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與疾病無關的檢查費、治療費和不符合處方用葯的葯品費用(排除性的診斷檢查費用除外)。
(六)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發性中毒事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義眼、義肢、義齒、移植器官、美容、美體、視力和齒行矯正等發生的費用。
(八)不屬於《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葯目錄》和《診療服務項目目錄》范圍的醫葯費用。
(九)《沙洋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細則(試行)》中規定其他不予補償的費用。但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壓Ⅲ期、中風後遺症、冠心病、重症糖尿病、慢性腎功能衰竭、腎移植抗排、重症肝炎、白血病等慢性病患者,其門診費用每年匯總後分病種定額補助,具體標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全縣統籌,由縣財政在縣信用聯社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賬戶,實行專戶儲存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縣合管辦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保障適度」的原則編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年度預算,年終及時編制年度決算,報縣合管會和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為門診醫療基金、住院醫療基金、健康體檢基金和風險儲備金。其具體標准為:
(一)門診醫療基金人平10元,用於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門診醫療費用的補償。
(二)住院醫療基金人平36元。其中:35元為住院補償基金,主要用於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封頂線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1元為大病補助基金,主要用於住院醫療費用補償已超過封頂線,可能會造成「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病例的救助。
(三)健康體檢基金人平1.5元,用於每年對當年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參合農民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四)風險儲備金人平2.5元,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財務透支和意外情況的應急處理。風險儲備金的規模保持在上一年度籌資總額的10%,達到後不再提取,該基金歸並到住院醫療基金。
第二十六條 門診醫療基金以農戶為單位建立門診醫療家庭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由縣合管辦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核撥一次。每月10日前為上個月發生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的結算時間。健康體檢基金由縣合管辦每年年底對鎮體檢工作考核驗收後核撥。
第六章 服務體系
第二十八條 縣合管會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的縣、鎮、村三級醫療機構實行定點、動態管理。經考核、審查合格的,確定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病就醫,可憑本人的《沙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在本縣境內自主選擇優質、價廉、方便、安全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三十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就醫者時,必須先驗證、登記,後處置,並按照《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規范》要求,為就醫者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醫務人員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葯、合理檢查」的原則,正確引導農民合理就醫。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葯目錄》,非合作醫療葯品的使用必須經就醫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同意。非合作醫療基本用葯費在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不得超過葯品總費用的5%;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不得超過葯品總費用的15%。
第三十一條 加強村級衛生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積極推行鎮村衛生組織管理一體化,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網路。
第三十二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在住院治療時需轉診治療的,縣內由轉診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及時報告縣合管辦。因病情需要赴縣外診治時,必須到縣合管辦辦理審批手續。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須在3日內補辦轉診審批手續。對需要轉診到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病人,下級醫療機構要及時轉診,不得截留;對病情穩定需進行康復治療的,上級醫療機構應轉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第三十三條 建立農民健康檔案,每年由鎮衛生院組織對當年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體檢項目由縣合管辦確定。
第三十四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因戶口遷移離開本縣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員會應在30日內報告所在鎮合管辦,鎮合管辦自接到報告之日起7日內到縣合管辦辦理注銷等手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每年對其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向縣政府、縣合管會報告審計情況,向社會公示審計結果。
第三十六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應公開《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葯目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結算標准、手術項目結算標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補償流程》、《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權利和義務》,每月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縣、鎮合管辦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投訴舉報電話,並自接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對投訴事項給予答復。
第八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八條 縣合管辦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改變報銷范圍、報銷標準的。
(二)侵佔、挪用、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嚴重虧空的。
(四)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屬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取消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處方權,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按《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葯品目錄、服務設施標准和國家物價政策,分解收費、亂收費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標准,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濫用大型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四)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而診治,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葯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不按規定限量用葯,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葯,或與就醫者聯手造假,將基本用葯串換成自費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費葯品、特殊檢查和治療、超基本范圍的診療服務項目,未徵得就醫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簽字而發生醫療費用的。
(八)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暫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的合作醫療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葯費收據、處方,冒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塗改醫葯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自行開方取葯、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葯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縣合管辦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本辦法由縣合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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