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永州市房地產城市配套費是多少
永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綜合功能,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1]26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芝山、冷水灘兩城區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冷水灘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芝山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芝山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物價、國土部門和芝山、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與減免
第五條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灘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含風景名勝區)內新建一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標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6%收取。
普通商品住宅建設和徵收標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3%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徵收范圍和標准若有調整,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范圍:
(一)免收的項目為:黨政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學校(含學生公寓)、部隊、福利單位(不包括以上單位所辦經濟實體)建設項目;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等由財政撥款、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濟適用住宅建設。
(二)對開發企業成片開發和開發區的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三)其他減免事項,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具體審核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減免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以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項目,凡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已包含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不再重復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如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未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則應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不由財政撥款並以贏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規劃建設部門統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領購證。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行政性收費,收取時應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收取。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
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市規劃建設部門應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由繳款人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或通過銀行轉帳、信匯、電匯等方式直接將款項繳入市財政專戶。
對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中已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委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代收,並在收到款項5日內將核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直接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年初,下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計劃,各徵收機關和代收單位應堅持依法徵收,確保完成年度徵收計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代)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管實際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執行。
各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所征(代)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直接提取征(代)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部門、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撥付,由城市基礎配套設施項目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情況和市政府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有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征(代)收單位不按時足額上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追繳,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審計追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律不安排徵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市規劃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稽查、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審計、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永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節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單位關於深化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2]42號)和《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湘價消[2004]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芝山、冷水灘兩區市城市規范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物價、稅務、環保部門和芝山、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范圍、標准和方式
第五條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灘區內由城市供水或自備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庫及地下水井)取水,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包括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渠、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格系統)排入污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都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用戶每月用水量計征。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數計算;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用水量。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有水表計量的按抄表數計算,無水表計量的按水泵銘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第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用戶用水量每噸0.4元標准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徵收標准若有調整,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領購證。
第九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託徵收書,委託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負責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二)市和芝山區自來水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代收的市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解繳市污水處理費財政匯繳專戶。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5日前解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條 自備水源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和徵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託徵收書,委託市水質凈化中心負責直接收取。
(二)每年年初,市水質凈化中心調查核定自備水源供水單位的供水量和擬定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後執行。市水質凈化中心應於每月15日將上月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解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與水費一並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水費統一票據收取。市水質凈化中心直接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綱,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收取。
第十二條 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和市水質凈化中心應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帳核算管理。每月10日前應分別向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月報表。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每季對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和市水質凈化中心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進行一次結算清繳。具體結算辦法是:
(一)對自來水公司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剔除各種政策規定減免和可緩繳的部分後,按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用水量實際收取水費數,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核定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並據以進行結算清繳入庫。
(二)對市水質凈化中心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根據專帳和票據進行審核和結算清繳入庫。
第十四條 開征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在排水環節徵收的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環保部門不再向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入污水的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不含超標排污費);取消建設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附加在供水價格上的所有收費和基金(含附加)。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按照國發[2000]36號文件規定,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第三章 減免及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凡自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自行處理後的廢水,經市環保部門檢測符合排放標准,又不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按本辦法第18條規定審批後可免徵城市污水處理費;需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排放的,按規定的標准減半徵收。
第十七條 對停產半停產企業、特困企業,經審批可以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八條 對免徵和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企業,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每半年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不得減免。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企業最長緩繳期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九條 對城鎮居民中由民政部門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的特困戶,每月每戶免收4噸水的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主要用於:
(一)市水質凈化中心、污水處理廠及其納污系統的運營、管理和維護。
(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貸款和國債的還本付息。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費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代)收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管實際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執行。
各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所征(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直接提取征(代)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的撥付,由使用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庫進度情況和市政府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有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部門責令其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代收單位不按時足額上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追繳,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審計追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一律不予安排徵收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稽查、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審計、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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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波
成立時間:2008-11-24
注冊資本:8563萬港幣
工商注冊號:43110040000185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零陵北路8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