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哈尔滨亚泰水泥厂搬迁,水泥厂家属楼什么时候动迁有说法吗 还有家属楼附近还有个污水处理厂
现在环保抓的那么严,中央都派监督组了,下达各省进行监督排查,你可以举报
污水处理不到位影响居民健康啊
B. 求哈尔滨所有污水处理厂的名称,越全越好~~~
阿城区污水处理厂
哈尔滨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哈尔滨市文昌污水处理厂
清华同方(哈尔滨)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太多了,你自己去中国
污水处理工程网看他们的投运污水厂名单(有联系方式),在建的可以看他们的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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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急需黑龙江省所有污水处理厂的联系人和电话,急急急!!!
我擦,我看谁那么咸的,
我擦擦擦,原来楼主那么咸的,那么多厂名打哪儿拷来的,够咸
D. 黑龙江省延寿县污水处理厂电话多少最好是人事部的也要 谢谢了
电话:010 68166107
联系人:李先生
E. 黑龙江省延寿县污水处理厂有哪几个都是哪年正式运行的人事部电话多少
2001年建成,至06年尚未运行.延寿县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10月份与山东省万源清环保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厂运行合同,12月1日,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提前一年完成市县长目标任务.
黑龙江省共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等6个市、1个县建成了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
0451-53022391
F. 请问: 哈尔滨污水处理厂有几个、具体地点在哪里
这个污水厂都在郊区,就是在各个水源的总排口处,你可能要他们的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吧?
G. 黑龙江省的污水处理厂 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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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生活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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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延寿县楼房收污水处理费吗应收多少线
应该收的,价位有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评估。
北京中天恒远提示,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I. 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1.06.01
【实施日期】 2001.06.01
【文 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日常征收工作。
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第四条 在本市城区内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算征收。
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使用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污水排放水质标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超标污水补偿费。
超标污水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工作人员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当出具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证件,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补充建设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第十一条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免征污水处理费。
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污水处理费,不得免交。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三条 侮骂、殴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奈 罚款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