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永州市房地产城市配套费是多少
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功能,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山、冷水滩两城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冷水滩区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芝山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芝山区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物价、国土部门和芝山、冷水滩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与减免
第五条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滩区市城市规划区域(含风景名胜区)内新建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6%收取。
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和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3%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若有调整,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调整政策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
(一)免收的项目为: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含学生公寓)、部队、福利单位(不包括以上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建设项目;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由财政拨款、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宅建设。
(二)对开发企业成片开发和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三)其他减免事项,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以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凡拍卖、招标的土地出让金已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拍卖、招标的土地出让金未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则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由财政拨款并以赢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取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收取。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由缴款人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或通过银行转帐、信汇、电汇等方式直接将款项缴入市财政专户。
对拍卖、招标的土地出让金中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委托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并在收到款项5日内将核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下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计划,各征收机关和代收单位应坚持依法征收,确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代)收手续费和超收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征管实际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各征(代)收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征(代)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直接提取征(代)收手续费和超收奖励。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拨付,由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情况和市政府批准的基金预算,按有关程序审核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征(代)收单位不按时足额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追缴,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审计追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安排征收手续费和超收奖励。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稽查、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永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消[2004]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芝山、冷水滩两区市城市规范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物价、税务、环保部门和芝山、冷水滩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滩区内由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取水,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包括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渠、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格系统)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都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每月用水量计征。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数计算;无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用水量。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户用水量每吨0.4元标准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若有调整,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调整政策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
第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征收书,委托市芝山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二)市和芝山区自来水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收的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解缴市污水处理费财政汇缴专户。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解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条 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征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出具委托征收书,委托市水质净化中心负责直接收取。
(二)每年年初,市水质净化中心调查核定自备水源供水单位的供水量和拟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和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市水质净化中心应于每月15日将上月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解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与水费一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水费统一票据收取。市水质净化中心直接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纲,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收取。
第十二条 市、芝山区自来水公司和市水质净化中心应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帐核算管理。每月10日前应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月报表。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每季对市、芝山区自来水公司和市水质净化中心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进行一次结算清缴。具体结算办法是:
(一)对自来水公司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减免和可缓缴的部分后,按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水量实际收取水费数,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核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并据以进行结算清缴入库。
(二)对市水质净化中心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专帐和票据进行审核和结算清缴入库。
第十四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不再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所有收费和基金(含附加)。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按照国发[2000]36号文件规定,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第三章 减免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自行处理后的废水,经市环保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又不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按本办法第18条规定审批后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第十七条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企业,经审批可以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八条 对免征和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企业,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每半年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不得减免。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企业最长缓缴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市水质净化中心、污水处理厂及其纳污系统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贷款和国债的还本付息。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费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代)收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征管实际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各征(代)收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征(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直接提取征(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的拨付,由使用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库进度情况和市政府批准的基金预算,按有关程序审核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公用事业部门责令其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代收单位不按时足额上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追缴,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审计追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一律不予安排征收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稽查、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望采纳!!!!!!
㈡ 永州市北控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永州市北控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96号污水处理(含工业废水)、污泥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维护、污水处理技术服务及委托运营。(以上经营项目涉及需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8-11-24法定代表人:周敏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08-11-24-2058-11-23注册资本:8563万港币发照日期:2016-01-26登记机关: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波
成立时间:2008-11-24
注册资本:8563万港币
工商注册号:43110040000185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