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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昭觉县化工污水处理

发布时间:2021-05-16 03:05:33

㈠ 都江堰如何去双流机场

不知道的就不要乱说 都江堰正好有到双流华阳的班车 我就是双流的 有时也坐过这个车到温江 路线大概是从都江堰沿杨柳河至温江、双流县的彭镇、东升、华阳 你可以坐这个车到双流客运中心 换乘804就可以直达机场!这个应该是最简单的路线。(比你从都江堰绕到成都再绕到双流近多了!)

㈡ 成都高铁站是成都站还是成都东站

成都站

㈢ 成都体育中心具体位置 乘车路线

成都体育中心
地址: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11号

在“成都体育中心”附近

185米体育路-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26路

详情点击列表查看公交线路 26路 (体育中心-大源村)

234米东御河沿街-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26路; 48路

详情点击列表查看公交线路 26路 (体育中心-大源村)
48路 (九里堤公交站-新南门汽车站)

371米上西顺城街-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1路; 55路; 56a; 56路; 61路; 64路; 99路; 298路

详情点击列表查看公交线路 1路 (昭觉寺公交站-武阳大道公交站)
1路 (武阳大道公交站-昭觉寺公交站)
55路 (市污水处理厂-火车北站公交站)
55路 (火车北站公交站-市污水处理厂)
56a (九里堤公交站-和平村)
56路 (九里堤公交站-红砂村公交站)
61路 (锦绣东方小区-石羊场公交站)
61路 (石羊场公交站-锦绣东方小区)
64路 (金沙公交站-昭觉寺公交站)
64路 (昭觉寺公交站-金沙公交站)
99路 (动物园公交站-火车南站综合交通枢纽站)
298路 (火车北站公交站-新会展中心公交站)
298路 (新会展中心公交站-火车北站公交站)

414米骡马市-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48路; 55路; 56a; 56路; 298路

详情点击列表查看公交线路 48路 (新南门汽车站-九里堤公交站)
55路 (市污水处理厂-火车北站公交站)
56a (和平村-九里堤公交站)
56a (九里堤公交站-和平村)
56路 (红砂村公交站-九里堤公交站)
56路 (九里堤公交站-红砂村公交站)
298路 (新会展中心公交站-火车北站公交站)

420米西玉龙街-公交车站
途径公交车:55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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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数据来源于网络地图,最终结果以网络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㈣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有关民族自治政策的方面,要具体一点。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1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1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辖区域内凉山地区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纳西族、布依族、傣族、白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盐源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州府设在西昌。

自治州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凉山,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州内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民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民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对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可以依法制定变通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机关对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加强科学文化、法制纪律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木里藏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机关帮助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并帮助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彝族的代表外,居住在自治州内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按照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的州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使之与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机构设置原则和编制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编制名额,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除木里藏族自治县外,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客运公交站(牌)、旅游标志、旅游景点、商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招牌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两种文字。

第三章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彝族公民;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选出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国家规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土地、矿藏、水资源、湿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实行市场化配置资源制度,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自治州投资开发资源。

自治州坚持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开发公司的原则,凡在自治州内投资开发资源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应当在自治州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自治州内缴纳税费。

跨自治州辖区实施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自治州应当享受与该项目输出资源比例相一致的地方税收入分成。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开发地或建设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为国家建设输出自然资源,应当享受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以及资源输入地给予的利益补偿。

第二十八条自治机关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因地制宜地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建设特色农业生产基地,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

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农民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稳定和完善集体土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支柱产业和名优农产品的扶持和保护力度。

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范土地资本流转行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将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自治机关维护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条自治机关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和管理、普遍护林、大力造林、管造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和其他林业工程建设,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体系。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宜林荒山、荒坡、荒滩可以承包给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种植林木,享有自主经营权和采伐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合理流转,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长期不变。

自治机关大力推行使用气、电、煤等燃料,减少使用薪材燃料,并在资金和技术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机关对征用、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和依法审批制度。对退耕还林还草、种植生态林(草)的,享受国家的补助政策和扶持。

自治州应当优先获得国家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人工生态林工程等生态建设项目的补偿照顾。在自治州辖区内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州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机关加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和珍稀动植物的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和乱捕滥猎,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畜牧业。

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推广、畜产品及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增加畜牧业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发展生态畜牧业和特色畜牧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推行以草定牧、划区轮牧、季节休牧。对退化严重的草原进行封育、治理。鼓励和推广种草养畜、舍饲圈养。

自治州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谁承包,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长期不变。

自治州内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留存自治州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和监测。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在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发挥水资源优势,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州辖区内应当合理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

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并兼顾工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水需要。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防治水害。

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水域和野生水生动、植物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业。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春季禁渔制度。

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市场化配置水能资源开发权,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工程所在地交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涵养和保护。

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家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大中型水电站的协调服务。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工程单位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已经审查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渔业资源补偿方案和文物抢救保护方案,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国家在自治州辖区内金沙江段、雅砻江段、大渡河段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在安排使用时,应当重点照顾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加大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和投入。

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站的业主,应当大力支持、带动和促进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渠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构建合作双赢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十四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统一规划、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风险勘查或有偿开发矿产资源。

在自治州内形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以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除应当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勘查和开发。

第三十五条自治机关对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坚持统一规划、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有偿开发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壮大旅游产业,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品牌效应,建设特色旅游胜地。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旅游开发者和旅游开发区所在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推进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走有自治州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机关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改变自治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自治州辖区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时,应当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州辖区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州辖区内的非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商税务关系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十八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加快辖区内公路和水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强公路和水路运输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升路网水平和交通运输能力。

在自治州征收的公路规费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州的公路养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重视和发展邮政、通讯事业,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在自治州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州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四十条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原则,完善城镇化发展措施,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加快自治州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科学规划民居建设,使城镇、民居的规划和建设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和实际需要,享受国家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鼓励、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资金、技术、税收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以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

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享受国家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对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政策扶持,采取灵活措施,从资金、信贷、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开发。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扶持,加强贫困地区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和农田、草原、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自治机关组织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扶贫济困,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第四十六条自治州的财政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级财政,是四川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自治州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地方财政收入。

第四十七条自治州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对所辖县、市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除执行中央在全国统一的分税制外,增值税(地方部分)、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以及其他收入全额返还自治州。

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州财政收入不能保障正常收支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五十条自治州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省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自治州津贴和补贴。

第五十一条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州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五十二条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享受上级财政计算转移支付时给予相应补助的照顾。

第五十三条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等事业。

第五十四条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事业的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对贫困地区增加投入的比例应当高于非贫困地区。

第五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州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各项金融业务,加大对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经营、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自治机关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和自治州财政预算超收部分的使用,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六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自治州的人才培养与管理

第八章附则

㈤ 四川雷波县

因县北有雷番山为名。一说因县西有池名雷波荡,水澈常青,因夏口雷震波光相激,呼为磨箕,汉译雷波,以之名县。一说彝族称“莫波”泽为雷波。相传城内有一水池,夏天打雷,电光与波光相激,故名雷波。雷波县地处四川省西南边缘的横断山脉东段小凉山,金沙江北岸,是凉山州的东大门。地理坐标:介于北纬27°49’-28°36’,东经103°10’-52’之间。按现行政区划,东南隔江与云南省永善县相望,北与宜宾、乐山地区相邻,西接美姑县,西南紧连昭觉县、金阳县。
全县有49 个乡镇、278个村、1221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2.3万人,以彝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占45%,农业人口占91%。全县幅员面积2932.46平方公里。汉语拼音:Leibo Xian,行政代码:513437,邮政编码:616550,县人民政府驻锦城镇。
境内地形复杂,以山地为主,山地面积达2443.28平方公里,占全县幅员83.8%,其中海拔1000米至3500米的中山占75.3%,3500米以上的高山占0.7%,河谷低台占10.6%,高台地占2.3%,湖积平原占0.3%。地势高低 雷波县
悬殊,西高东低,由西向东缓慢倾斜,最高海拔4076.5米(狮子山主峰),最低海拔325米(金沙江畔大岩洞谷底),也是全州的最低点。 雷波位于杨子地台西缘,处于川滇古隆起与我国新化夏系沉降带四川盆地的交接带之间,除石灰系、第三系外,上元古界的震旦系和古生界地层分布较广泛,以河相沉积为主,夹基性火山岩占全县总面积三分之二,厚度约6000米,中生界只露出三又叠系侏罗系地层,出露的岩层为碎屑岩类、碳酸盐类和玄武岩类。分布于东部和西部,发育较好,面积占三分之一,厚度约4000米,第四系松散的冲积物与残破积物零星公布于平坝及河谷地带,最厚处100米左右。上古生界只露出二叠系地层。 雷波主要是南北向构造带,溪沟纵贯全境,由近南北向的压性或压扭性断裂及与之平行的褶皱组成。其次是北东向和东西向构造。
雷波自然资源丰富而独特,最具开发潜力的有五大资源:一是水能资源,境内三大主要河流可开发水能资源15.5万千瓦,目前仅开发利用不到10%。二是矿产资源,已初步探明储量的主要有磷、铝、铁、铅、铜、锌等,特别是磷矿总储量达22亿吨,含量高,易开发。三是林竹草场资源,森林覆盖率为34%,面积 148万亩,是四川省最主要的硬杂木基地。有罗汉竹面积18万亩,天然草场面积140万亩。四是农副土特产资源,品种十分丰富,以莼菜、茶叶、竹笋、天麻、脐橙、魔芋、各类药材、野生植物等最为有名。五是旅游资源,马湖是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7.32平方公里,平均水深64米,为全国第三大高山深水湖泊,兼具旅游、灌溉、养殖、蓄能多种功能。其开发利用规划已通过省有关部门评审。 土地资源:县内可使用土地面积28.5万公顷,规划中工业用地0.2万公顷,商业用地0.35万公顷,住宅用地0.15万公顷,农业用地2万公顷,其它用地25.8万公顷。 矿产资源: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种有铅、锌、铜、煤、磷矿、石灰石、铝土矿、石膏、铁矿等10多种。其中铅锌产地20余处,铅锌混合品位为40%左右,金属储量达40多万吨;铜产地近20处,3%—5%的品位较为普遍,富矿品位高达10%—20%,金属储量达5万多吨;铝土矿最低品位41%,最高品位达71%,平均品位61%,经四川省储委批准的储量为227.2万吨;磷矿产地10余处,品位含量富矿层在29%—35%,探明储量为22.6亿吨,是全国优质磷矿之一;四川省地矿局攀西地质大队地质五队对雷波县石灰石矿的普查资料表明:雷波县是我国巨大优质石灰石宝库之一,矿石总储量为200亿吨,其中可用于425#水泥生产的石灰石储量100亿吨,优质石灰岩储量为20亿吨。除此之外,其它矿种的储量目前尚不清,需待进一步调查。 森林资源:雷波宽广的山地面积和复杂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一个巨大的绿色宝库。根据林业资源调查数据,雷波现有有林地面积14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3%。雷波是四川省最主要硬杂木基地,植物起源古老,种类繁多,素有“亚热带植物基因库”之称。仅乔木树种即达70科320种。主要树种有壳头科36种、樟科36种、蔷薇科25种,槭树科27种。林下还伴生有竹类19种,杜鹃花科40多种。森林中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植物较多,其中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有桫椤、珙桐、香果树、杜仲、银杏、水青树等10余种;国家三级保护的有梓叶槭、领春木、厚朴、红豆树、桢楠、大王杜鹃等10余种。同时,复杂的森林环境和丰富的食物资源给各种动物的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雷波森林中栖息着国家一、二类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有大熊猫、血雉、绿尾虹雉、红腹角雉、白腹锦鸡、红腹锦鸡等。 水利资源:雷波马湖不仅是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也是一个中型水库,蓄水4.8亿立方米。马湖引水灌溉工程南北干渠总长56公里,可灌溉面积2.2万亩。境内三大主要河流西宁河、西苏角河、溜筒河可开发水能资源15.5万千瓦,目前仅开发利用不到10%。金沙江流经县境内135公里,国家规划中的装机1200万千瓦的溪洛渡电站就在境内。 旅游资源:雷波具有十分复杂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典型的山地立体气候,远古时代就有人类活动,因此,孕育了优美的自然景观、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独特的人文遗迹。县内旅游资源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自然生态类,主要有马湖、落水湖、麻咪泽动植物基因库,城墙岩原始森林、溶洞奇观等;二是人文景观类,主要有三国文化遗迹、僰人岩墓群、彝族向天圆坟等;三是人造景观类,主要有溪洛渡电站大坝及库区景观。 其他资源:农副土特产资源十分丰富,以莼菜、茶叶、竹笋、天麻、脐橙、魔芋、各类药材、野生绿色食品等最为有名。莼菜是全国稀有的珍稀水产品,仅产于西湖和雷波马湖。“雷波贡茶”历史上就享有盛誉,远销国内外。雷波优质脐橙曾在全国农业博览会上获得两项金奖,产品供不应求。
雷波古为西南夷地的一部分。从汉武帝建元6 年(公元前135年)在境内设螳螂县(属犍为郡)算起,至今已有2139年的历史。汉末改置潜街县,三国蜀汉时改为马湖县(属越西郡)。 唐、五代、宋时为马湖部。唐朝乾元(公元758年)凉山东部雷(波)马(边)屏(山)地区为戎州所辖,羁縻殷、驯、骋、浪四州,其驯、骋、浪三州均在雷波县境内。宋时凉山东部为马湖路,有三十七部落在今雷波一带。 元世祖至元13年(1276年)在雷马屏峨地区设置马湖路,下辖雷波、沐川六个长官司。 明洪武四年(1371年)年设马湖府雷波长官司,明弘治8年(1495年)改为黄琅巡检司。 清康熙初年(1662年)设雷波长官司,清雍正8年(1730年)改土归流设雷波卫,乾隆26年(1761年)升卫为厅(属叙州府)。 民国元年(1912年)设雷波厅行政公署,黄螂为分厅,隶大汉四川军府。民国三年(1914年)改称雷波县,1930年改隶乐山专员公署。 1950年5月解放,同年8月25日,雷波县人民政府成立,隶乐山专员公署。1956年划归凉山彝族自治州,1958年划出瓦岗、莫红、卡哈洛三个区另成立瓦岗县, 1960年撤销瓦岗县划归雷波县。 2000年,雷波县辖4个镇、45个乡:锦城镇、汶水镇、黄琅镇、西宁镇、南田乡、海湾乡、帕哈乡、杉树堡乡、箐口乡、永盛乡、顺河乡、回龙场乡、溪洛米乡、白铁坝乡、渡口乡、马湖乡、中田乡、谷米乡、柑子乡、双河口乡、罗山溪乡、桂花乡、沙沱乡、烂坝子乡、八寨乡、松树乡、拉咪乡、千万贯乡、五官乡、曲依乡、卡哈洛乡、元宝山乡、大岩洞乡、岩脚乡、莫红乡、坪头乡、克觉乡、上田坝乡、簸箕梁子乡、大坪子乡、小沟乡、雷池乡、咪姑乡、一车乡、巴姑乡、斯古溪乡、山棱岗乡、长河乡、谷堆乡。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207873人,其中: 锦城镇 9748 、西宁镇 13223、 汶水镇 9652 、黄琅镇 7011、 南田乡 7711 、海湾乡 5970 、杉树堡乡 3505、 箐口乡 5797 、帕哈乡 4614 、永盛乡 7495 、溪洛米乡 4366 、白铁坝乡 3813、 顺河乡 1956、 渡口乡 7136、 回龙场乡 5054 、马湖乡 6190 、中田乡 5279 、谷米乡 6018 、柑子乡 2566 、双河口乡 2150 、罗山溪乡 2507 、桂花乡 2986 、烂坝子乡 2335 、沙沱乡 2373 、山棱岗乡 4736 、长河乡 2246 、谷堆乡 2517、 八寨乡 4526 、拉咪乡 1551 、松树乡 3016 、曲依乡 3557 、千万贯乡 3251 、五官乡 4411 、上田坝乡 3291、 大坪子乡 1497 、簸箕梁子乡 2253、 小沟乡 996 、莫红乡 3001、 克觉乡 1270、 坪头乡 2297、 雷池乡 3601 、巴姑乡 2839、 咪姑乡 4393、 一车乡 3240、 斯古溪乡 1705 、卡哈洛乡 5638、 元宝山乡 7124、 大岩洞乡 1981 、岩脚乡 3481。现在有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 2004年,雷波县辖4个镇(锦城、西宁、黄琅、汶水)、45个乡(南田、帕哈、海湾、箐口、永盛、顺河、渡口、沙沱、桂花、长河、谷堆、八寨、五官、曲依、松树、拉咪、马湖、谷米、中田、柑子、小沟、莫红、克觉、坪头、雷池、咪姑、巴姑、一车、岩脚、杉树堡、溪洛米、白铁坝、回龙场、罗山溪、烂坝子、山棱岗、千万贯、上田坝、双河口、大坪子、斯古溪、卡哈洛、元宝山、大岩洞、簸箕梁子)。
近几年来,雷波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交通、电力、通信和接待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交通方面,境内公路里程1000余公里,分别通往成都、西昌、宜宾、乐山、云南等地,目前,主干公路正在进行油路建设,金沙江通航也正在积极争取立项。电力方面,正在兴建装机5000千瓦的安寨坪电站,已建成雷波至屏山35千伏输电线路,雷波电力进入川南网,彻底改变电力不足的落后状态。境内还规划有双叉河电站(装机容量24000千瓦)等梯级开发电站。通信方面,程控电话已扩容为4000门,开通了光纤传输、移动电话等先进的通信工具,马湖风景名胜区所在的黄琅地区也已开通光纤传输。市政建设逐步发展。现有城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县城有稳定的天然优质水源,能满足城市远期发展的需要。市政基础设施齐全,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有保障。正在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管网、自来水管网改造、环城路改造、东升路改造、西环路改造延伸等一批市政建设工程。城郊一公里处还有一个面积700亩左右的天然湖泊洛水湖,风景秀丽,规划建设为城郊公园。 雷波县有独特的地理区位和资源优势。极具开发潜力的磷矿,丰富的土地资源和水能资源,山区立体气候适宜多种多样的物种生存繁衍。这一切为雷波发展工矿业和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了优越的条件。雷波县马湖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其水质无污染,自然景观丰富优美,以彝族历史文化和三国遗址为特征,具有独特魅力,是极具开发潜力的风景区。位于县境内的溪洛渡电站已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比选获得成功,进入可行性研究,将于2001年6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该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万千瓦,总投资超过1000亿元。是中国仅次于三峡电站的大型水电站。该电站具有发电量大,拦沙作用大,防洪库容大,航运效益好,工程经济指标优越,梯级效益显著的特点。随着溪洛渡电站建设的逐步展开,必将翻开经济社会发展新画卷。 雷波县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处于攀西经济开发区与川南经济圈联结处,是凉山的东大门,与省内比较发达的宜宾、乐山等地相邻,同云南也有密切的联系。由于交通、通信建设的迅速发展,雷波已彻底改变了过去的“死角”状态。随着溪洛渡电站的建设,雷波必将发展成为介于攀西、川南两大经济区之间的又一个中心城市。 电厂和装机能力,输变电能力:目前正在运行的水电站两座,装机容量4900千瓦,正在建设水电站一座,装机容量5000千瓦。已建成投入使用35千伏输变电线路,并入川南电网。 现有城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县城有稳定的天然优质水源,能满足城市远期发展的需要。市政基础设施齐全,电力、通信、燃气、供水均有保障。正在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管网、自来水管网改造、环城路改造、东升路改造、西环路改造延伸等一批市政建设工程。
编辑本段社会事业
【社会保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659人,失业保险3650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7727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人均增资209.7元/月。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城市医疗救助689人次,发放救助金36万元;农村医疗救助790人次,发放救助金144.1万元;城乡低保实现应保尽保,纳入城市低保4085人,人均月补助水平达125元;纳入农村低保1.83万人,人均月补助水平达40元;纳入五保供养对象728人,月均供养标准110元。建设安居工程500户,灾后重建200户,地质灾害避让迁建59户。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受理维权申请36起,为农民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76.5万元,工伤及其他赔偿120余万元。 【民生工程】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完成“三房”改造1330户、新农村建设8个。筹集资金680万元,重点实施箐口苗寨和卡哈洛大火地(原康复村)住房改造,并配套建设水、电、路、医疗、教育等设施,苗寨住房改造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切实抓好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公路、农村安全饮水等民生工程。全面落实种粮补贴、综合补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惠民政策,兑现支农惠农资金3528万元。面对百年难遇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筹资400余万元修复受灾群众电力、人畜饮水设施和恢复农业生产,确保“没有一人饿死,没有一人冻死,没有一人摔死”。在汶川“5.12”、会理“8.30”地震发生后,积极组织捐款193.9万元支持地震灾区建设,及时派出医疗救援队赶赴汶川地震灾区开展伤员救护。 【平安建设】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努力将矛盾隐患处理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大力推进公安“三基”建设,建立“电子眼”监控系统,突出命案侦破、禁毒工作和追逃三项重点工作,共立刑事案件145起,侦破133起,破案率91.7%;立“两抢一盗”案件56起,侦破47起,破案率84%,并破往年积案60起;抓获上网逃犯39人,查获毒品海洛因4482克;立命案11起,侦破10起,破案率90.9%。狠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工作,强化安全监管,全年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3起,同比下降51.5%;死亡9人,同比下降40%;受伤34人,同比下降68.2%;财产损失229.3万元,同比持平,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力抓好信访维稳工作,强化维稳预警机制建设,稳妥处置集体上访事件,确保非正常上访“零进京”,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编辑本段民族风情
雷波属凉山彝族自治州东部小凉山区,民族文化历史悠久,在民族特征上有别于大凉山地区,其语言、文化、服饰、饮食、风俗都具有独特的风格。彝族能歌善舞,传统乐器有口弦、竖笛、月琴、唢呐、马布等;彝族达体舞热烈奔放,富于音乐美、动作美,而且简单易学,男女老幼人人均可参与。彝族传统体育项目有赛马、抛石、射击、跳斗笠及摔跤等。彝族民间传说丰富多彩,如马湖由来的故事、三国时代诸葛亮与孟获激战的传说、彝族英雄支呷阿鲁的传说等等。彝族向天圆坟、毕莫文化神秘莫测,还有众多的文化遗产。 彝族民歌 雷波县地处彝汉文化的交汇地带,地方民族文化特色浓郁,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其中以彝族民歌最具特色,既有因居住封闭而定格在不同历史形态的保留完整的原生态彝族民歌,也有彝汉文化长期水乳交融而不断演绎发展的现代彝族民歌。雷波彝族民歌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内容丰富、旋律优美、古朴久远,集彝族民歌之大成,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彝族民歌的代表,绚丽多姿的彝族文化中的一朵奇葩。是与火把文化、服饰文化、毕摩文化并称的彝族四大文化品牌之一。 传承至今的彝族民歌共有五千余首,主要分为六大类:即婚礼歌类、丧歌类、情歌类、新年歌类、比赛和劳动歌类,以及毕摩、苏尼作法事唱的歌等类型,并在3个方言区形成了4种独特的风格:一是“瓦岗所什诺伙”片区的民歌,夹杂有“圣诈”方言;二是“瓦岗所什格伙”片区的民歌,伴有“所地”(阿堵)色彩;三是西宁、山棱岗、马颈子、莫红等地以“以诺”方言片区的民歌,是地地道道最富有彝族特色的民歌集聚地;四是上田坝、永盛、锦城、黄琅杂居区富有彝汉文化交融特色的民歌。 2006年11月,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中国彝族民歌之乡”称号。
编辑本段行政区划
2004年,雷波县辖4个镇(锦城、西宁、黄琅、汶水)、45个乡(南田、帕哈、海湾、箐口、永盛、顺河、渡口、沙沱、桂花、长河、谷堆、八寨、五官、曲依、松树、拉咪、马湖、谷米、中田、柑子、小沟、莫红、克觉、坪头、雷池、咪姑、巴姑、一车、岩脚、杉树堡、溪洛米、白铁坝、回龙场、罗山溪、烂坝子、山棱岗、千万贯、上田坝、双河口、大坪子、斯古溪、卡哈洛、元宝山、大岩洞、簸箕梁子)。现在有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

㈥ 成都市创国家什么城市

成都市创建国家生态市
成都市创建国家生态市
一、成都概况
成都,四川省省会,地处西南地区成都平原腹地,别名“锦官城”、“芙蓉城”,简称“蓉”,自古以来便是“水旱从人、不知饥馑”的“天府之国”。成都市辖9区4市6县,幅员面积1.21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429.8万,是西南地区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
(一)生态本底深厚
成都自然禀赋优越,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市地势西北高、东南低,高山、平原、丘陵并存,龙门山、龙泉山两山环抱,东部属于四川盆地盆底平原,是成都平原的腹心地带,土层深厚,土质肥沃。水资源丰富,域内有岷江、沱江等12条干流及几十条支流,河流纵横,沟渠交错,库、塘、堰、渠星罗棋布。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降水丰沛,自然生态环境多样,生物资源十分丰富,森林覆盖率达37%以上,拥有特有珍稀植物银杏、珙桐、黄心树、香果树等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大熊猫、小熊猫、金丝猴、牛羚等。
(二)经济基础坚实
“十一五”以来,成都保持了年均14.3%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基础和综合实力雄厚,现已形成电子信息、汽车机械、航空航天、石油化工、光电光伏、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居西部第一。当前,成都正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渝经济区和天府新区建设等重大机遇,努力肩负起建强全省“首位城市”的发展责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领先发展”的发展取向,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坚持以交通先行、产业升级、立城优城、统筹城乡、全域开放“五大兴市战略”为工作抓手,朝着“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定位奋力前进。2013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108.9亿元,增长10.2%;地方公共财政收入898.5亿元,增长16.6%;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501.1亿元,增长10.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52.9亿元,增长1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96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985元,分别增长10.2%、12.9%。
(三)历史文化底蕴深厚
成都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着悠久而独特的文明源,灿烂而多彩的文明进程,早在文明启蒙时期就是长江上游古文明的中心,至今已经拥有2300多年的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辉煌灿烂的古蜀文明和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是成都特有的城市魅力,“青城山-都江堰”世界遗产举世瞩目,川剧“变脸”、“吐火”绝技令人叹为观止,金沙遗址、武侯祠、杜甫草堂、永陵、望江楼、青羊宫、文殊院、明蜀王陵、昭觉寺等历史文化遗存灿若繁星。
(四)生态创建扎实有效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四川生态省建设的工作部署,成都市委、市政府牢固树立“形态、业态、文态、生态”四态合一理念,坚持把创建国家生态市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作为“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内容,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7年,成都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完善法规、深化改革、强化考核,扎实推进生态市建设。围绕创建工作,成都市编制了《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成都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成都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多个专项规划,先后颁布了《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形成了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体系和地方法规体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生态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创新基层环保管理模式,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不断创新;将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市级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全面实行“一岗双责”。
在全市上下的不懈努力下,成都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形成了经济科学发展、生态不断优化、民生同步改善的良性互动格局,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节水型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等荣誉称号,被亚洲开发银行评为中国内地最宜居城市,并成为继上海、香港、北京之后中国第四个举办全球财富论坛的城市。
对照国家生态市考核标准,成都市达到了国家生态市技术评估要求,现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二、生态市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007年成都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2009年市人大审议通过了《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2008-2015)》,市政府制定下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市的意见》(成府发〔2009〕13号),印发了《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10年-2015年)》(成生态〔2011〕01号)。按照国家生态技术资料审核规范要求,市环保局编制了《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2008-2015)中期评估报告》。2013年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市环保局及时编制了《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2008-2015)2013年实施情况调度工作报告》,并启动了《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调整工作。为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成立了成都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2014年对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成立了以时任市长葛红林为组长,刘守成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成都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在工作推进中,形成了部门联动、区县互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生态市建设工作快速推进。
按照建设国家生态市的核心思想和基本要素,我市先后编制并颁布实施了《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成都市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成都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成都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成都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成都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等多个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或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13年,我市出台了《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保护环城生态屏障。目前,全市范围内的《成都市生态保护条例》正在启动立法前期工作;《成都市湿地保护条例》正在开展立法调研;《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2015年开始实施。
2、全市县级以上政府、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为加强全市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职能,成都市及所辖9区4市6县环境保护局全部保持独立建制。其中,副厅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个,正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9个,正科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个。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局都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都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市环境保护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行政执法以及财务管理4个独立落实到位,有效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有8个直属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市生态环境科研监测所、市环境工程评审中心、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和市环境应急指挥保障中心。
为统筹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建立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管理格局,成都市在全市317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环保机构,并延伸到村(社区),建立健全了全市一体、标准一致的基层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真正实现了环保工作在基层“落地生根”,填补了乡镇(街道)环保工作无人落实的空白。
成都市环保工作实行“一岗双责”,明确各职能部门环保工作职责,改变了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一岗双责’、环保统一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机制。市委、市政府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环保工作纳入全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将生态市创建、总量减排、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等列为民生工作目标和专项目标,分解落实到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按期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成都市牢牢把握“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大主线,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顺利完成国务院、省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2013年成都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9万吨、2.2万吨、5.7万吨和9.2万吨,同比分别下降4.26%、4.13%、6.83%和13.28%,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在省政府对各市(州)2013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中名列第2,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减排贡献率在全省各市(州)排名第1。
成都市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012-2014年,全市共处置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9起,因出警及时、处置妥善,均未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2012-2014年,全市共受理各类环境污染举报投诉34554件次,全部进行了及时有效的调处,办结率100%,群众对环境信访处理满意率逐年稳步上升。
成都市对外来有害生物疫情各项防控技术措施及时到位,未对全市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成都市农委根据国家发布的35种外来入侵物种,甄别出我市农业上已造成入侵的物种有1种(空心莲子草),潜在入侵的物种4种(稻水象甲、红火蚁、毒麦、豚草)。市林业园林局针对松村线虫、桉树姬小蜂、加拿大一枝黄花、菟丝子等危害严重的有害动植物,加大了检疫登记、产地检疫等基础工作力度,同时对调运检疫、检疫复检和国外引种监管工作也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检疫执法工作。加强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市水务局近年来,开展了对福寿螺、水葫芦、巴西龟、大鳄龟、牛蛙、清道夫等外来水生动植物的防控,有效治理了水葫芦灾害。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全省排名名列前茅。
2012~2014年成都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分别为61.7、62.9(2014年数据尚未公布),生态环境状况达到“良”级,达到了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近年来,成都市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加强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建设,优化城市公园布局,增加“邮票绿地”和“袖珍广场”,加快打造骨干绿道,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环城生态区建设,实施绕城生态带复耕植绿,加快构建“六湖八湿地”生态体系。打造城镇生态隔离区,发展城市走廊间组团式绿地,强化优质农田和水源保护,提升重点河道景观。保护提升龙门山、龙泉山生态屏障,巩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成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强化生态保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源涵养。积极开展“生态细胞”建设工程,推进区(市)县生态示范创建取得积极进展。成功承办第四届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成都年会,搭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经验交流平台,全方位展现成都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城市风采。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趋好。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自2007年始,成都市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以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及生态文化为基本框架,全面推进国家生态县(市、区)的创建。按照成都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开展14个郊区(市)县国家生态县(市、区)建设工作。截至2014年12月,成都市温江区、双流县、郫县、蒲江县、青白江区、新都区、新津县、崇州市、龙泉驿区通过了国家生态县(市、区)验收、命名。彭州市、大邑县、都江堰市、邛崃市通过了国家生态县(市、区)技术评估。成都市于2005年2月,被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授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2013年10月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达到了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二)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成都市2014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608元*(*表示该数据为预测值,报告下同),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2012-2014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汇总表


年度

单位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2012年



11501

2013年



12985

2014年



14608*

考核要求

大于等于8000元/人

成都市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村田、水、路、林等环境改造,统筹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加大保障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新增就业力度,全面实现城乡充分就业。完善城乡社保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城乡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制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布局规划,现代种业、绿色有机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2012年~2014年成都市第三产业占GDP比例分别达到49.5%、50.8%、51.0%*,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2012年-2014年第三产业占GDP比例汇总表


指标

单位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9.5

50.8

51.0*

考核要求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40%

近年来,成都市始终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大力推进三次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联动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深化现代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扎实推进服务业核心城市建设。加快服务业差异化转型升级,推动现代技术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核心的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优先发展与先进制造业紧密关联的现代金融、现代商贸物流、会展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旅游、餐饮、健康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业发展业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推动楼宇经济提质增效,打造全产业链的国际国内货物贸易服务平台,强化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推进高端服务业集群集约发展。
3、单位GDP能耗
2014年成都市单位GDP能耗为0.590*吨标煤/万元,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2012-2014年单位GDP能耗汇总表


项目

单位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位GDP能耗
(省级认定)

(吨标煤/万元)

0.601

0.573

0.590*

考核要求

单位GDP能耗≤0.9吨标煤/万元

近年来,成都市积极调节产业结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率先在省内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全覆盖机制。“十二五”以来,组织实施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为重点的节能工程项目203个,实现节能38.99万吨标准煤;淘汰落后产能企业260户,实现节能159.62万吨标准煤。开展了中心城区燃煤企业专项检查,督促指导金牛宾馆、132厂等城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加快实施“煤改气”工程。成都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符合成都市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成都市2014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为5.1*m3/万元,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加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狠抓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和工业废水循环使用。开展节水型企业、小区创建,全市共有134个企业(单位)、65个小区被授予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实施节水技改工程,关停制浆造纸、铸造、印染等高耗水工业企业200余家。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抑制用水量过快增长。2005年荣获“全国节水型城市”称号,2007年被原建设部授予“全国城市节水突出贡献奖”。
2012年-2014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汇总表


项目

单位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7.2

5.6

5.1*

考核要求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为≤20 m3/万元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014年成都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5*,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成都市大力加强农村灌溉用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了基层管理机构,做到层层组织有人抓、条条渠道有人管,人员到岗、责任到人,为农业灌溉用水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强化用水服务,认真解决用水矛盾,确保农灌用水得到有效利用。加大投入,完善全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大力发展现代高效节水农业,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采取错峰用水、灵活调水的方式科学合理调配水量,使有限的水源发挥最大的作用。认真抓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途径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共节水意识,使全社会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
2012年-2014年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汇总表


年度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2012年

0.49

2013年

0.52

2014年

0.55*

考核要求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2012年~2014年,根据四川省环保厅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我市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共234家。已全部通过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自行开展的方式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评估验收,验收完成率100%,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
2012年-2014年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汇总表


名单公布时间

单位

完成率

2012年

%

97.37

2013年

%

100

2014年

%

100*

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精神,2005年,市政府颁布实施《成都市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办法》。在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中,以“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为准则,把清洁生产理念贯穿于重点污染企业的生产全过程。2010年环保部54号文《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出台后,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要求,将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名录规定的其它重点行业作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重点,对这些行业进行调查,制定工作计划,按国家要求分期分批地推动清洁生产审核。

㈦ 新南门那有哪些公交车是不是只有48路了

在新南门车站旁除48路车外,
在南台路街对面还有:
28路,石羊场公交站-火车北站公交站东;
301路,旅游村街站-十陵公交站;
沿南台路往东穿过新南路进龙江路约200米龙江路西站可乘:
35路前往郭家桥北街方向;
或出新南门车站大门街对面进致民路约100米致民路西站乘:
35路前往三圣寺方向;
出新南门车站沿新南路往南走约300米新南路站还有:
6路,高污水处理厂站-机车辆厂站台票;
10路,映月花园站-五桂桥公交站;
21路,东坡北二路站-红星路广场南站;
49路,火车南站公交站-昭觉寺公交站;
55路,市污水处理厂站-火车北站公交站;
62路,桂溪公交站-全兴路站;
76路,火车南站综合交通枢钮站-八里小区站;
出新南门车站大门往北沿锦江南岸往西行约100米交通饭店前旅游集散中心站可乘:
904路,旅游集散中心站-国色天乡站;
出新南门车站大门往北过新南门大桥,往右沿锦江北岸东行约250米新南门站可乘:
82路,茶店子公交站-成仁公交站;
343路,晋吉北路站-三对乡花卉市场站;

㈧ 都江堰如何去双流机场

机场到市区的民航大巴所经过之处没有哪儿是能够直接到都江堰的,需要经新南门汽车站或茶店子汽车站换乘。
一是坐民航大巴到终点站朝阳路后打的去新南门汽车站,转短途班车去都江堰;而是民航大巴到华西医大下车,转82路到茶店子汽车站,转短途班车去都江堰。
半天时间来得及游都江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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