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有关民族自治政策的方面,要具体一点。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1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1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辖区域内凉山地区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纳西族、布依族、傣族、白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盐源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州府设在西昌。
自治州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凉山,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州内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民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民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对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可以依法制定变通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机关对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加强科学文化、法制纪律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木里藏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机关帮助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并帮助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彝族的代表外,居住在自治州内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按照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的州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使之与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机构设置原则和编制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编制名额,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除木里藏族自治县外,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客运公交站(牌)、旅游标志、旅游景点、商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招牌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两种文字。
第三章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彝族公民;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选出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国家规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自治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六条自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土地、矿藏、水资源、湿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实行市场化配置资源制度,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来自治州投资开发资源。
自治州坚持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开发公司的原则,凡在自治州内投资开发资源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应当在自治州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自治州内缴纳税费。
跨自治州辖区实施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自治州应当享受与该项目输出资源比例相一致的地方税收入分成。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开发地或建设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为国家建设输出自然资源,应当享受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以及资源输入地给予的利益补偿。
第二十八条自治机关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因地制宜地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建设特色农业生产基地,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
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农民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稳定和完善集体土地、林地、草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加大对农业支柱产业和名优农产品的扶持和保护力度。
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规范土地资本流转行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将规划的非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自治机关维护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保护。
第三十条自治机关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和管理、普遍护林、大力造林、管造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和其他林业工程建设,培育新的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产业体系。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宜林荒山、荒坡、荒滩可以承包给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种植林木,享有自主经营权和采伐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合理流转,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者条件,长期不变。
自治机关大力推行使用气、电、煤等燃料,减少使用薪材燃料,并在资金和技术上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机关对征用、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和依法审批制度。对退耕还林还草、种植生态林(草)的,享受国家的补助政策和扶持。
自治州应当优先获得国家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人工生态林工程等生态建设项目的补偿照顾。在自治州辖区内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州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机关加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和珍稀动植物的管理和保护,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和乱捕滥猎,严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第三十一条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畜牧业。
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推广、畜产品及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增加畜牧业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发展生态畜牧业和特色畜牧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推行以草定牧、划区轮牧、季节休牧。对退化严重的草原进行封育、治理。鼓励和推广种草养畜、舍饲圈养。
自治州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谁承包,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长期不变。
自治州内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留存自治州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和监测。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在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发挥水资源优势,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州辖区内应当合理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
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并兼顾工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水需要。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防治水害。
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水域和野生水生动、植物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业。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春季禁渔制度。
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市场化配置水能资源开发权,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工程所在地交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水资源的涵养和保护。
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家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大中型水电站的协调服务。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工程单位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已经审查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渔业资源补偿方案和文物抢救保护方案,以便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国家在自治州辖区内金沙江段、雅砻江段、大渡河段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在安排使用时,应当重点照顾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加大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和投入。
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站的业主,应当大力支持、带动和促进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就业渠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构建合作双赢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三十四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统一规划、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风险勘查或有偿开发矿产资源。
在自治州内形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以及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除应当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勘查和开发。
第三十五条自治机关对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坚持统一规划、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有偿开发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族文化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
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壮大旅游产业,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品牌效应,建设特色旅游胜地。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旅游开发者和旅游开发区所在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推进工业化进程,不断提升传统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走有自治州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机关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改变自治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自治州辖区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时,应当征得自治机关的同意。
自治州辖区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州辖区内的非隶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商税务关系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十八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加快辖区内公路和水路运输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加强公路和水路运输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升路网水平和交通运输能力。
在自治州征收的公路规费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州的公路养护和建设。
自治机关重视和发展邮政、通讯事业,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上级国家机关安排在自治州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州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四十条自治机关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的原则,完善城镇化发展措施,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加快自治州中心城市和重点城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重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科学规划民居建设,使城镇、民居的规划和建设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和实际需要,享受国家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鼓励、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资金、技术、税收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以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第四十二条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第四十三条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
自治州为国家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的贡献,享受国家的补偿。
第四十四条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对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政策扶持,采取灵活措施,从资金、信贷、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开发。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扶持,加强贫困地区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和农田、草原、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自治机关组织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扶贫济困,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第四十六条自治州的财政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级财政,是四川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自治州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地方财政收入。
第四十七条自治州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对所辖县、市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除执行中央在全国统一的分税制外,增值税(地方部分)、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以及其他收入全额返还自治州。
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州财政收入不能保障正常收支平衡,收入不敷支出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五十条自治州执行国家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的财政支出,享受省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自治州津贴和补贴。
第五十一条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州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五十二条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享受上级财政计算转移支付时给予相应补助的照顾。
第五十三条自治州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等事业。
第五十四条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事业的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对贫困地区增加投入的比例应当高于非贫困地区。
第五十五条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州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各项金融业务,加大对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经营、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自治机关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和自治州财政预算超收部分的使用,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六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章自治州的人才培养与管理
第八章附则
② 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2010-02-0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美姑县会议中心二楼。
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3436551002037Q,企业法人罗银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经营管理;融资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汽车租赁服务、砂石开采销售、建材批发、生产销售页岩砖、污水处理及其再利用、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美姑县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10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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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四川多个市州公路路况如何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日前发布十一黄金周多个市州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旅游公路路况信息,为市民出行提供参考。一些路段因施工或地质灾害造成断道和交通管制,请过往车辆注意交通安全,按照现场指示标志和交管人员指挥,慢速通行。路过临崖临江(沟)公路时,如遇暴雨天气,过往车辆应观察后谨慎通行,以防落石、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返程注意这些道路交通不便
④ 四川雷波县
因县北有雷番山为名。一说因县西有池名雷波荡,水澈常青,因夏口雷震波光相激,呼为磨箕,汉译雷波,以之名县。一说彝族称“莫波”泽为雷波。相传城内有一水池,夏天打雷,电光与波光相激,故名雷波。雷波县地处四川省西南边缘的横断山脉东段小凉山,金沙江北岸,是凉山州的东大门。地理坐标:介于北纬27°49’-28°36’,东经103°10’-52’之间。按现行政区划,东南隔江与云南省永善县相望,北与宜宾、乐山地区相邻,西接美姑县,西南紧连昭觉县、金阳县。
全县有49 个乡镇、278个村、1221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2.3万人,以彝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占45%,农业人口占91%。全县幅员面积2932.46平方公里。汉语拼音:Leibo Xian,行政代码:513437,邮政编码:616550,县人民政府驻锦城镇。
境内地形复杂,以山地为主,山地面积达2443.28平方公里,占全县幅员83.8%,其中海拔1000米至3500米的中山占75.3%,3500米以上的高山占0.7%,河谷低台占10.6%,高台地占2.3%,湖积平原占0.3%。地势高低 雷波县
悬殊,西高东低,由西向东缓慢倾斜,最高海拔4076.5米(狮子山主峰),最低海拔325米(金沙江畔大岩洞谷底),也是全州的最低点。 雷波位于杨子地台西缘,处于川滇古隆起与我国新化夏系沉降带四川盆地的交接带之间,除石灰系、第三系外,上元古界的震旦系和古生界地层分布较广泛,以河相沉积为主,夹基性火山岩占全县总面积三分之二,厚度约6000米,中生界只露出三又叠系侏罗系地层,出露的岩层为碎屑岩类、碳酸盐类和玄武岩类。分布于东部和西部,发育较好,面积占三分之一,厚度约4000米,第四系松散的冲积物与残破积物零星公布于平坝及河谷地带,最厚处100米左右。上古生界只露出二叠系地层。 雷波主要是南北向构造带,溪沟纵贯全境,由近南北向的压性或压扭性断裂及与之平行的褶皱组成。其次是北东向和东西向构造。
雷波自然资源丰富而独特,最具开发潜力的有五大资源:一是水能资源,境内三大主要河流可开发水能资源15.5万千瓦,目前仅开发利用不到10%。二是矿产资源,已初步探明储量的主要有磷、铝、铁、铅、铜、锌等,特别是磷矿总储量达22亿吨,含量高,易开发。三是林竹草场资源,森林覆盖率为34%,面积 148万亩,是四川省最主要的硬杂木基地。有罗汉竹面积18万亩,天然草场面积140万亩。四是农副土特产资源,品种十分丰富,以莼菜、茶叶、竹笋、天麻、脐橙、魔芋、各类药材、野生植物等最为有名。五是旅游资源,马湖是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7.32平方公里,平均水深64米,为全国第三大高山深水湖泊,兼具旅游、灌溉、养殖、蓄能多种功能。其开发利用规划已通过省有关部门评审。 土地资源:县内可使用土地面积28.5万公顷,规划中工业用地0.2万公顷,商业用地0.35万公顷,住宅用地0.15万公顷,农业用地2万公顷,其它用地25.8万公顷。 矿产资源: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种有铅、锌、铜、煤、磷矿、石灰石、铝土矿、石膏、铁矿等10多种。其中铅锌产地20余处,铅锌混合品位为40%左右,金属储量达40多万吨;铜产地近20处,3%—5%的品位较为普遍,富矿品位高达10%—20%,金属储量达5万多吨;铝土矿最低品位41%,最高品位达71%,平均品位61%,经四川省储委批准的储量为227.2万吨;磷矿产地10余处,品位含量富矿层在29%—35%,探明储量为22.6亿吨,是全国优质磷矿之一;四川省地矿局攀西地质大队地质五队对雷波县石灰石矿的普查资料表明:雷波县是我国巨大优质石灰石宝库之一,矿石总储量为200亿吨,其中可用于425#水泥生产的石灰石储量100亿吨,优质石灰岩储量为20亿吨。除此之外,其它矿种的储量目前尚不清,需待进一步调查。 森林资源:雷波宽广的山地面积和复杂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一个巨大的绿色宝库。根据林业资源调查数据,雷波现有有林地面积14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3%。雷波是四川省最主要硬杂木基地,植物起源古老,种类繁多,素有“亚热带植物基因库”之称。仅乔木树种即达70科320种。主要树种有壳头科36种、樟科36种、蔷薇科25种,槭树科27种。林下还伴生有竹类19种,杜鹃花科40多种。森林中属于国家保护的珍稀植物较多,其中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有桫椤、珙桐、香果树、杜仲、银杏、水青树等10余种;国家三级保护的有梓叶槭、领春木、厚朴、红豆树、桢楠、大王杜鹃等10余种。同时,复杂的森林环境和丰富的食物资源给各种动物的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雷波森林中栖息着国家一、二类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有大熊猫、血雉、绿尾虹雉、红腹角雉、白腹锦鸡、红腹锦鸡等。 水利资源:雷波马湖不仅是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也是一个中型水库,蓄水4.8亿立方米。马湖引水灌溉工程南北干渠总长56公里,可灌溉面积2.2万亩。境内三大主要河流西宁河、西苏角河、溜筒河可开发水能资源15.5万千瓦,目前仅开发利用不到10%。金沙江流经县境内135公里,国家规划中的装机1200万千瓦的溪洛渡电站就在境内。 旅游资源:雷波具有十分复杂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典型的山地立体气候,远古时代就有人类活动,因此,孕育了优美的自然景观、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和独特的人文遗迹。县内旅游资源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自然生态类,主要有马湖、落水湖、麻咪泽动植物基因库,城墙岩原始森林、溶洞奇观等;二是人文景观类,主要有三国文化遗迹、僰人岩墓群、彝族向天圆坟等;三是人造景观类,主要有溪洛渡电站大坝及库区景观。 其他资源:农副土特产资源十分丰富,以莼菜、茶叶、竹笋、天麻、脐橙、魔芋、各类药材、野生绿色食品等最为有名。莼菜是全国稀有的珍稀水产品,仅产于西湖和雷波马湖。“雷波贡茶”历史上就享有盛誉,远销国内外。雷波优质脐橙曾在全国农业博览会上获得两项金奖,产品供不应求。
雷波古为西南夷地的一部分。从汉武帝建元6 年(公元前135年)在境内设螳螂县(属犍为郡)算起,至今已有2139年的历史。汉末改置潜街县,三国蜀汉时改为马湖县(属越西郡)。 唐、五代、宋时为马湖部。唐朝乾元(公元758年)凉山东部雷(波)马(边)屏(山)地区为戎州所辖,羁縻殷、驯、骋、浪四州,其驯、骋、浪三州均在雷波县境内。宋时凉山东部为马湖路,有三十七部落在今雷波一带。 元世祖至元13年(1276年)在雷马屏峨地区设置马湖路,下辖雷波、沐川六个长官司。 明洪武四年(1371年)年设马湖府雷波长官司,明弘治8年(1495年)改为黄琅巡检司。 清康熙初年(1662年)设雷波长官司,清雍正8年(1730年)改土归流设雷波卫,乾隆26年(1761年)升卫为厅(属叙州府)。 民国元年(1912年)设雷波厅行政公署,黄螂为分厅,隶大汉四川军府。民国三年(1914年)改称雷波县,1930年改隶乐山专员公署。 1950年5月解放,同年8月25日,雷波县人民政府成立,隶乐山专员公署。1956年划归凉山彝族自治州,1958年划出瓦岗、莫红、卡哈洛三个区另成立瓦岗县, 1960年撤销瓦岗县划归雷波县。 2000年,雷波县辖4个镇、45个乡:锦城镇、汶水镇、黄琅镇、西宁镇、南田乡、海湾乡、帕哈乡、杉树堡乡、箐口乡、永盛乡、顺河乡、回龙场乡、溪洛米乡、白铁坝乡、渡口乡、马湖乡、中田乡、谷米乡、柑子乡、双河口乡、罗山溪乡、桂花乡、沙沱乡、烂坝子乡、八寨乡、松树乡、拉咪乡、千万贯乡、五官乡、曲依乡、卡哈洛乡、元宝山乡、大岩洞乡、岩脚乡、莫红乡、坪头乡、克觉乡、上田坝乡、簸箕梁子乡、大坪子乡、小沟乡、雷池乡、咪姑乡、一车乡、巴姑乡、斯古溪乡、山棱岗乡、长河乡、谷堆乡。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207873人,其中: 锦城镇 9748 、西宁镇 13223、 汶水镇 9652 、黄琅镇 7011、 南田乡 7711 、海湾乡 5970 、杉树堡乡 3505、 箐口乡 5797 、帕哈乡 4614 、永盛乡 7495 、溪洛米乡 4366 、白铁坝乡 3813、 顺河乡 1956、 渡口乡 7136、 回龙场乡 5054 、马湖乡 6190 、中田乡 5279 、谷米乡 6018 、柑子乡 2566 、双河口乡 2150 、罗山溪乡 2507 、桂花乡 2986 、烂坝子乡 2335 、沙沱乡 2373 、山棱岗乡 4736 、长河乡 2246 、谷堆乡 2517、 八寨乡 4526 、拉咪乡 1551 、松树乡 3016 、曲依乡 3557 、千万贯乡 3251 、五官乡 4411 、上田坝乡 3291、 大坪子乡 1497 、簸箕梁子乡 2253、 小沟乡 996 、莫红乡 3001、 克觉乡 1270、 坪头乡 2297、 雷池乡 3601 、巴姑乡 2839、 咪姑乡 4393、 一车乡 3240、 斯古溪乡 1705 、卡哈洛乡 5638、 元宝山乡 7124、 大岩洞乡 1981 、岩脚乡 3481。现在有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 2004年,雷波县辖4个镇(锦城、西宁、黄琅、汶水)、45个乡(南田、帕哈、海湾、箐口、永盛、顺河、渡口、沙沱、桂花、长河、谷堆、八寨、五官、曲依、松树、拉咪、马湖、谷米、中田、柑子、小沟、莫红、克觉、坪头、雷池、咪姑、巴姑、一车、岩脚、杉树堡、溪洛米、白铁坝、回龙场、罗山溪、烂坝子、山棱岗、千万贯、上田坝、双河口、大坪子、斯古溪、卡哈洛、元宝山、大岩洞、簸箕梁子)。
近几年来,雷波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交通、电力、通信和接待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交通方面,境内公路里程1000余公里,分别通往成都、西昌、宜宾、乐山、云南等地,目前,主干公路正在进行油路建设,金沙江通航也正在积极争取立项。电力方面,正在兴建装机5000千瓦的安寨坪电站,已建成雷波至屏山35千伏输电线路,雷波电力进入川南网,彻底改变电力不足的落后状态。境内还规划有双叉河电站(装机容量24000千瓦)等梯级开发电站。通信方面,程控电话已扩容为4000门,开通了光纤传输、移动电话等先进的通信工具,马湖风景名胜区所在的黄琅地区也已开通光纤传输。市政建设逐步发展。现有城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县城有稳定的天然优质水源,能满足城市远期发展的需要。市政基础设施齐全,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有保障。正在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管网、自来水管网改造、环城路改造、东升路改造、西环路改造延伸等一批市政建设工程。城郊一公里处还有一个面积700亩左右的天然湖泊洛水湖,风景秀丽,规划建设为城郊公园。 雷波县有独特的地理区位和资源优势。极具开发潜力的磷矿,丰富的土地资源和水能资源,山区立体气候适宜多种多样的物种生存繁衍。这一切为雷波发展工矿业和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了优越的条件。雷波县马湖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其水质无污染,自然景观丰富优美,以彝族历史文化和三国遗址为特征,具有独特魅力,是极具开发潜力的风景区。位于县境内的溪洛渡电站已在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比选获得成功,进入可行性研究,将于2001年6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该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万千瓦,总投资超过1000亿元。是中国仅次于三峡电站的大型水电站。该电站具有发电量大,拦沙作用大,防洪库容大,航运效益好,工程经济指标优越,梯级效益显著的特点。随着溪洛渡电站建设的逐步展开,必将翻开经济社会发展新画卷。 雷波县有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处于攀西经济开发区与川南经济圈联结处,是凉山的东大门,与省内比较发达的宜宾、乐山等地相邻,同云南也有密切的联系。由于交通、通信建设的迅速发展,雷波已彻底改变了过去的“死角”状态。随着溪洛渡电站的建设,雷波必将发展成为介于攀西、川南两大经济区之间的又一个中心城市。 电厂和装机能力,输变电能力:目前正在运行的水电站两座,装机容量4900千瓦,正在建设水电站一座,装机容量5000千瓦。已建成投入使用35千伏输变电线路,并入川南电网。 现有城区面积约1.5平方公里,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县城有稳定的天然优质水源,能满足城市远期发展的需要。市政基础设施齐全,电力、通信、燃气、供水均有保障。正在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管网、自来水管网改造、环城路改造、东升路改造、西环路改造延伸等一批市政建设工程。
编辑本段社会事业
【社会保障】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全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659人,失业保险3650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7727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人均增资209.7元/月。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城市医疗救助689人次,发放救助金36万元;农村医疗救助790人次,发放救助金144.1万元;城乡低保实现应保尽保,纳入城市低保4085人,人均月补助水平达125元;纳入农村低保1.83万人,人均月补助水平达40元;纳入五保供养对象728人,月均供养标准110元。建设安居工程500户,灾后重建200户,地质灾害避让迁建59户。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受理维权申请36起,为农民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76.5万元,工伤及其他赔偿120余万元。 【民生工程】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完成“三房”改造1330户、新农村建设8个。筹集资金680万元,重点实施箐口苗寨和卡哈洛大火地(原康复村)住房改造,并配套建设水、电、路、医疗、教育等设施,苗寨住房改造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切实抓好教育“两免一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公路、农村安全饮水等民生工程。全面落实种粮补贴、综合补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惠民政策,兑现支农惠农资金3528万元。面对百年难遇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筹资400余万元修复受灾群众电力、人畜饮水设施和恢复农业生产,确保“没有一人饿死,没有一人冻死,没有一人摔死”。在汶川“5.12”、会理“8.30”地震发生后,积极组织捐款193.9万元支持地震灾区建设,及时派出医疗救援队赶赴汶川地震灾区开展伤员救护。 【平安建设】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努力将矛盾隐患处理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大力推进公安“三基”建设,建立“电子眼”监控系统,突出命案侦破、禁毒工作和追逃三项重点工作,共立刑事案件145起,侦破133起,破案率91.7%;立“两抢一盗”案件56起,侦破47起,破案率84%,并破往年积案60起;抓获上网逃犯39人,查获毒品海洛因4482克;立命案11起,侦破10起,破案率90.9%。狠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工作,强化安全监管,全年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33起,同比下降51.5%;死亡9人,同比下降40%;受伤34人,同比下降68.2%;财产损失229.3万元,同比持平,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力抓好信访维稳工作,强化维稳预警机制建设,稳妥处置集体上访事件,确保非正常上访“零进京”,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编辑本段民族风情
雷波属凉山彝族自治州东部小凉山区,民族文化历史悠久,在民族特征上有别于大凉山地区,其语言、文化、服饰、饮食、风俗都具有独特的风格。彝族能歌善舞,传统乐器有口弦、竖笛、月琴、唢呐、马布等;彝族达体舞热烈奔放,富于音乐美、动作美,而且简单易学,男女老幼人人均可参与。彝族传统体育项目有赛马、抛石、射击、跳斗笠及摔跤等。彝族民间传说丰富多彩,如马湖由来的故事、三国时代诸葛亮与孟获激战的传说、彝族英雄支呷阿鲁的传说等等。彝族向天圆坟、毕莫文化神秘莫测,还有众多的文化遗产。 彝族民歌 雷波县地处彝汉文化的交汇地带,地方民族文化特色浓郁,民族文化底蕴深厚,其中以彝族民歌最具特色,既有因居住封闭而定格在不同历史形态的保留完整的原生态彝族民歌,也有彝汉文化长期水乳交融而不断演绎发展的现代彝族民歌。雷波彝族民歌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内容丰富、旋律优美、古朴久远,集彝族民歌之大成,是彝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彝族民歌的代表,绚丽多姿的彝族文化中的一朵奇葩。是与火把文化、服饰文化、毕摩文化并称的彝族四大文化品牌之一。 传承至今的彝族民歌共有五千余首,主要分为六大类:即婚礼歌类、丧歌类、情歌类、新年歌类、比赛和劳动歌类,以及毕摩、苏尼作法事唱的歌等类型,并在3个方言区形成了4种独特的风格:一是“瓦岗所什诺伙”片区的民歌,夹杂有“圣诈”方言;二是“瓦岗所什格伙”片区的民歌,伴有“所地”(阿堵)色彩;三是西宁、山棱岗、马颈子、莫红等地以“以诺”方言片区的民歌,是地地道道最富有彝族特色的民歌集聚地;四是上田坝、永盛、锦城、黄琅杂居区富有彝汉文化交融特色的民歌。 2006年11月,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中国彝族民歌之乡”称号。
编辑本段行政区划
2004年,雷波县辖4个镇(锦城、西宁、黄琅、汶水)、45个乡(南田、帕哈、海湾、箐口、永盛、顺河、渡口、沙沱、桂花、长河、谷堆、八寨、五官、曲依、松树、拉咪、马湖、谷米、中田、柑子、小沟、莫红、克觉、坪头、雷池、咪姑、巴姑、一车、岩脚、杉树堡、溪洛米、白铁坝、回龙场、罗山溪、烂坝子、山棱岗、千万贯、上田坝、双河口、大坪子、斯古溪、卡哈洛、元宝山、大岩洞、簸箕梁子)。现在有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民族分布。